岳阳市2024年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智慧岳阳 发布时间:2025-01-02 12:51:15




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快建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市司法局组织评选出“某音乐会所环境噪声污染案”等7个案例为2024年度全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被评选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在各个执法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指导性,较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目 录 

案例一
姜某、毛某诉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诉讼案
报送单位: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例二 
某音乐会所环境噪声污染案
报送单位: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案例三 
某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批先建不予处罚案
报送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四
某公司超许可取水案
报送单位:岳阳市水利局
案例五
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机计量作弊案
报送单位: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六
某管道燃气公司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案
报送单位: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案例七
《天空西游》等私服当事人贾某某等利用网络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报送单位: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01

姜某、毛某诉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 
基本案情
姜某某系岳阳县某镇党委委员。2018年3月9日(星期五)上午姜某某正常到岗,并与同事一起参与了空心房治理工作,后姜某某与同事一起在单位食堂吃了午饭,下午姜某某又去了联点村后再次回到单位。当天17时20分左右,姜某某坐同事的顺风车回家,并一直在家休息。2018年3月11日凌晨4时许,姜某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并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5时20分宣告死亡。后该镇向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姜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姜某某的家属姜某、毛某不服,由此引发诉讼。  
处理结果
姜某某的家属姜某、毛某提起诉讼后,该案经过某法院第一次判决,撤销了原工伤认定,责令限期重作决定。后市人社局重新补充证据,作出第二次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姜某、毛某仍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撤销了第二次的工伤认定决定。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市人社局再次补充证据,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姜某、毛某就第三次的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后又撤回复议申请,重新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又一次撤销该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第二次上诉。
在此过程中,市人社局就第二次工伤认定决定被撤销一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为此驳回了姜某、毛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近年来,有关突发疾病死亡要求认定工伤的案件频发,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时,除了要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权益,更要尽职尽责的维护工伤基金安全运营,以确保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这种前提下,往往会面临个案与全局之间的抉择和取舍。类似案件在行政认定、司法处理等环节一直以来争议较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那么在法律法规已作延伸的前提下,在办理工伤认定及处理工伤行政确认诉讼案件时,就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不能再进行任意性的扩大和再次延伸。
该案历时三年多,前后诉讼、复议程序经过了七次,市人社局在不利形势下,出于对工伤基金的监管责任和对法律的坚守,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甄别证据真假,还原事实真相,并通过启动再审的方式,取得案件的最终胜诉。这份生效判决对此后在处理类似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的案件有着积极的意义,起到了风向标的指导作用。
02

某音乐会所环境噪声污染案


关键词
噪声污染   行政处罚   责令整改 监管合力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3日,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群众投诉,反映某音乐会所噪声污染扰民。2022年3月30日,该局邀请该市某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投诉人室内声环境进行监测。经监测,噪声排放源位于该栋2楼的某音乐会所,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该栋2单元301室,上述检测结果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BG22337—2008)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主卧超出8.8dB,次卧超出10.7dB,入户客厅超出13.2dB。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4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10月26日,该音乐会所开业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噪声排放源位于该栋2单元301室下方的某音乐会所KTV包厢,噪声排放时段主要是夜间,属于建筑物结构传播噪声。当事人对检测结果和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2022年5月6日,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处理结果
1.对当事人某音乐会所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2.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噪声排放超标问题进行整改;
3.将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违法线索移送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处理。
典型意义
1.拓宽监督渠道,健全公众参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投诉,对于噪声污染严重干扰人们日常生活的问题,在相关部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广大市民群众共同参与到抵制噪声污染的行动中来,通过多渠道、多领域、全方位收集违法线索,不断提升发现处置问题能力,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2.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根据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精神,本案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立案查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噪声排放数据进行专业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该市城管部门据此认定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日常监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的高效协同配合,切实提升了行政执法效率。
3.强化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本案涉案会所涉嫌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管辖范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机关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资料移送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进一步打破了部门壁垒,形成了监管合力。
4.形成闭环管理,确保执法成效。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收到该会所涉嫌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案件线索后,依法启动执法程序,于2023年7月对该音乐会所依法予以取缔。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密切协作,强化噪声源头治理,确保执法成效。
03

某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批先建不予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责令整改  首违不罚  柔性执法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岳阳某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一条塑料颗粒生产线和一条五金端子生产线。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磨具制造、金属材料制造、五金产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其他”类、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其他”类,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处理结果
岳阳县分局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积极联系环评审批机构,指导企业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主动告知免罚轻罚相关规定。因未投入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规定,在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及时报批环评文件,经集体审议,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首违免罚”。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该企业违法行为将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主动告知轻罚免罚规定,引导企业积极整改,并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对该企业实施免罚,能直接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同时该案办理过程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企业自觉改正和守法经营,体现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04

某公司超许可取水案


关键词
超许可取水  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0日,根据省水利厅执法工作安排,岳阳市水利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取水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超许可取水行为。2022年7月5日,岳阳市水利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通知书》,基于相关违法事实,2022年11月15日,岳阳市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某公司涉嫌超许可取水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某公司2021年取水管线源头总取水量1637.23万立方米,超取水许可证取水量137.23万立方米,但某公司取水管道一二级泵房间确系存在多处农户私接管道灌溉的现象,2021年该公司进厂计量取水量为926.76万立方米,且已按926.76万立方米取水量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同时,该公司2022年已按照整改要求重新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将农田灌溉用水一并纳入取水许可范围,全年取水量未超许可。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2021年超取水许可水量为农业用水,不需要征收水资源费,且当事人2022年已按照整改要求重新办理了《取水许可证》,将农田灌溉用水一并纳入取水许可范围。2023年1月4日,岳阳市水利局对当事人开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积极调查取证,确定涉事企业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影响轻微,经过进一步法制审核、案件合议等程序后,不给予行政处罚保障了当事企业的权利,避免了行政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既严格落实了水资源管理责任,加强了本地取水用水执法监督工作,又优化了本地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岳阳市水利局按照“大队呈报、支队讨论、法制审核、案件合议”的原则进行办理,确保对违法轻微、影响轻微的案件不“乱作为”。在该案件办理后,岳阳市水利局对相关轻微违法事项的处置情况积累了宝贵经验,后续工作中对村民违规少量取土案(已整改)也进行了相同处理,并指导县市区办理了相关免罚案件,确保了监管到位的同时维护了辖区的营商环境。
05

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机计量作弊案

关键词
计量作弊  行政处罚 案件会商
基本案情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案件线索转办函提示,当事人汽柴油优惠幅度异常,对市场秩序影响程度为1级严重影响。2023年11月30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7月13日通过不明社会维修人员修改了3条加油枪的计控主板计量程序,并安装远程作弊应用系统,按一定比例偏差实施计量作弊,采取断电重启后,再按2次设置+3.14恢复加油机正常功能,以此逃避计量检定和谋取非法利益。根据案发现场查获当事人成品油进销存台账以及司法鉴定确定涉案的6号、7号和16号加油枪共获取非法利润262405.5元。
处理结果
该局认为当事人通过社会维修人员未经批准而改动加油机计控主板的计量程序,致使加油枪加油量存在偏差,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加油枪对应计控主板3块;2、没收违法所得262405.5元,罚款1600元整,罚没合计人民币264005.5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一是违法后果清楚。由于执法人员事先对该加油站电脑主机的数据库进行了内存镜像和物理磁盘镜像,提取电子数据,并读取了加油机实际的加油量的总累计数据,经当事人确定后再进行数据比对,已经充分掌握该站偷油的事实证据。因此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作案手段供认不讳。
二是违法证据确凿。在掌握偷油的事实证据后,执法人员对作弊操作过程进行了现场复原,并通过技术和司法鉴定进一步锁定了计量作弊的工具和作弊的时间起点,不但有证言证词,还有作案用实物工具、照片、第三方鉴定关键证据。
三是适用法律准确。加油站加油机计量作弊案看似违法行为清楚,但在法律适用层面却没有更多的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但在行政处罚实务中具体如何适用尚不明确,即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责令赔偿损失”。至于“责令赔偿损失”到底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还是行政裁决或者其他类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尚无定论,所以在民责、行责和刑责方面需要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的行为、情节、后果研判。在“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和“没收违法所得”方面,本案组织公检法和律师经过了多次的重大案件集体会商,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06

某管道燃气公司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案

关键词
燃气安全  责令整改  复查  听证会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3日,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某饭店燃气设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随即向主体责任单位某燃气公司下达了《隐患整改交办函》要求该公司整改并回复。后复查发现各项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均未改正。于5月6日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正式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
5月15日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月18日某燃气公司申请听证,6月6日在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开举行听证会,申请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分别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申辩,并进行了相互质证。根据听证笔录,经负责人集体讨论,7月12日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某燃气公司。
典型意义
1.规范执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严谨调查取证,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双方对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进行辩论与质证,这对查明事实,保证行政机关准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着重要作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更有利于当事人提出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保障了行政机关规范、公正执法,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2.依法决策,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和执行力。本案中,某燃气公司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听证笔录,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九条第②项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整个执法决策过程一方面给城管执法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依法行政课,有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另一方面也给行政相对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普法教育课,既落实了“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又表明了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惩治的决心和态度。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提升了城管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3.闭环管理,推动燃气事故预防和隐患治理。本案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如期进行复查,依法处置,形成闭环。一方面维护了执法检查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压实了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了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隐患治理。
07

《天空西游》等私服当事人贾某某等利用网络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  行刑衔接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1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大话西游”网络游戏权利人举报,有人未取得其公司授权,在互联网上私自架设服务器,复制并运营其公司开发的《大话西游》正版手机游戏,招揽大量游戏玩家并牟取暴利。经前期调查取证,《飞扬西游》、《天空西游》等涉案私服游戏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大话西游”游戏高度一致,当事人涉嫌未经“大话西游”网络游戏权利人许可下,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软件,且涉案金额巨大。
处理结果
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涉案部分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赵某等当事人侵犯著作权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5.298581万元至30.9198万元不等。
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马某某等10名当事人分别作出没收5000元至150000元不等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决定。另外,还有3例法院判决不足以覆盖全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该支队对其剩余未判决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涉案的10余名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的同时,将其移交行政部门以行政处罚,贯彻执行了2021年1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第27条新增加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这一规定。由此,反向行刑衔接既给了违法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又高悬起警示利剑,严密了法网,是针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分层处理、依法综合打击治理的生动实践,能有效防止责任跳水,于构建完善的责任体系而言具有积极意义,于依法行政而言也具有推动作用。该案交予文化执法机关继续处理法院判决未涉及到的其他违法行为,是贯彻反向行刑衔接的生动实践。
该案的办理中,不仅做好了涉罪案件从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向流转,还注重做好案件从刑事司法向行政执法程序的反向回流,有效实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案件,打出兼具力度和速度的“组合拳”,高效打击了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确保了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司法执法公正。

来源:岳阳司法

责任编辑: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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