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对元某庆、元某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市人民法院院长张青担任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尧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
庭审中,陈尧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希望通过此次庭审,倡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守护生态文明。
经合议庭合议,市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并当庭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元某庆、元某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法处置;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10770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1500元,合计12270元。
下一步,法检两院将继续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合力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