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广电全媒体讯(记者 陶江云 李璐)已超过60周岁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近日,云溪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最终判决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旬受害人谭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去年6月,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撞伤行人谭某,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谭某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后谭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谭某虽已超过60周岁,但其未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及所在社区均出具了其种植、贩卖蔬菜的证据。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未提交事故发生时谭某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
云溪法院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 甘静: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与年龄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不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无权主张误工费,如果机械地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支持赔偿误工费的观点将不利于“老有所为”。
法院认为,结合谭某所居住区域属于城乡结合部,在没有退休金或其它社会保障的情形下,谭某自行种植蔬菜并贩卖用以养家糊口符合日常生活常识,谭某因本次事故导致收入减少,其主张误工费并无不妥。
云溪法院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 甘静: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情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进行判处。
考虑到谭某的年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程度,谭某的收入应参照湖南省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批发与零售业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按50%计算。结合在案证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